财库[2023]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7
摘要:为规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部门和单位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南。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财库[2023]22号             2023-10-17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我部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9〕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财政部

  2023年10月17日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部门和单位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

  (一) 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 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第四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五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包括:

  (一)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

  (二) 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财政部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并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除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外,还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主管部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即部门财务报告。

  第二章 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项目

  第六条 资产负债表(附1中表1)具体包括如下项目:

  (一) 资产类项目。

  1.货币资金,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货币资金余额,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2.短期投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

  3.财政应返还额度,反映政府部门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

  4.应收票据,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5.应收账款净额,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

  6.预付账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预付给商品或者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余额。

  7.应收股利,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8.应收利息,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因债券投资等而应收取的利息。

  9.其他应收款净额,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

  10.存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存储的存货的实际成本。

  11.待摊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

  1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将在1年内(含1年)到期的金额,如事业单位将在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金额。

  13.其他流动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合计金额。

  14.长期股权投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5.长期债券投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包含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

  16.固定资产原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净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固定资产的原值减累计折旧的余额。

  17.工程物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18.在建工程,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所有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19.无形资产原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无形资产的原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无形资产净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无形资产的原值减累计摊销的余额。

  20.研发支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累计支出数。

  21.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金额。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减累计折旧(摊销)的余额。

  22.政府储备物资,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23.文物文化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24.保障性住房原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保障性住房净值,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减累计折旧的余额。

  25.长期待摊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26.待处理财产损溢,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的净损失或净溢余。

  27.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

  28.受托代理资产,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

  (二) 负债类项目。

  1.短期借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短期借款的余额。

  2.应交增值税,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

  3.其他应交税费,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缴未缴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

  4.应缴财政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5.应付职工薪酬,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6.应付票据,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付票据的金额。

  7.应付账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

  8.应付政府补贴款,反映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政府部门期末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余额。

  9.应付利息,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事业单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10.预收账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预先收取但尚未确认收入和实际结算的款项余额。

  11.其他应付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余额。

  12.预提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已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将于1年内(含1年)偿还的非流动负债的余额。

  14.其他流动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的合计数。

  15.长期借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长期借款的余额,不包含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

  16.长期应付款,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长期应付款的余额,不包含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

  17.预计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已确认但尚未偿付的预计负债的余额。

  18.其他非流动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的合计数。

  19.受托代理负债,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

  (三) 净资产类项目。

  1.累计盈余,反映政府部门期末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以及无偿调拨净资产变动的累计数。

  2.专用基金,反映政府部门期末累计提取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余额。

  3.权益法调整,反映政府部门期末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中累积享有的份额。

  第二节 收入费用表项目

  第七条 收入费用表(附1中表2)具体包括如下项目:

  (一) 收入类项目。

  1.财政拨款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收到或应收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收到或应收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6.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以及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不包括事业单位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7.投资收益,反映政府部门本期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8.捐赠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

  9.利息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0.租金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11.其他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