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政策依据 |
相关说明 |
1 |
教育费附加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费率为2%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征收率为3%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
销售数量或受托加工数量定额征收。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残联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6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企业自备电厂、电力用户 |
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河北省:0.00196875元/千瓦时) |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按月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使用金税三期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财税〔2019〕46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7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
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19元;居民用电标准为:0.1分/千瓦时 |
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代征,按月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使用金税三期 |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冀价管〔2017〕89号,冀价管〔2018〕115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8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对象为电力用户;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对象为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为按照扣除农业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各地标准不同(每千瓦时计算);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为按照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份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执行,不高于8厘/千瓦时;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方式为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方式为缴费人按月自主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方式为缴费人按月自主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使用金税三期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监〔2006〕95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9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缴纳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8厘/千瓦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0.05分/千瓦时。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发〔2006〕17号,财税〔2016〕11号,财综〔2007〕2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
2021年划转项目 |
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所有人。包括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 |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费依据为总成交价款。 2.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经规定的程序后,以议定的成交价格为应上缴的土地出让金。 3.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财建〔2004〕174号,财综〔2007〕17号,国发〔2004〕8号,财综〔2004〕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综〔2021〕19号 |
2021年划转项目 |
1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税务部门征收。缴费人根据林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申报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等 |
2023年划转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