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4年第1号 2024-09-12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2日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公布有7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国税发〔2004〕8号);有的文件因新的上位法出台,相应税收征管方式发生变化,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现实征管需要,如《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开采销售建筑(含混凝土)使用的砂、碎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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