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05
摘要: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 网合理漏损率为9%。因国家政策变化、我省城镇公共供水 管网管理需要等因素确需调整漏损率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税费制度平稳转换、不因改革增加城镇公共供水用水负担等原则,结合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际,研究提出了《关于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1月16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邮编:150001。

  税 屋附件:关于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6日

关于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授权,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 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 执行。

  二、〔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 网合理漏损率为9%。因国家政策变化、我省城镇公共供水 管网管理需要等因素确需调整漏损率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我省火力发 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有关优惠政策〕对超过规定限 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 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工业用水优惠政策落实机制〕申请享受工业用水 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用水量和主要产量,由水行政主管

  7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审核后逐

  级上报,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 部委要求,及时公布我省享受减征水资源税政策的纳税人名 单。

  六、〔调整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 相关市(地)财政、税务、水利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批准后执行。

  七、〔特殊情况的水量核定〕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至(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该纳税人最近一个申报期间日平均取(排)水量 核定,并于核定当月将核定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如无 相关数据或相关数据异常,则按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 力核定。无法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同等规模、同行 业类型纳税人的取(排)水量核定,或者采用其他科学合理 方法核定取(排)水量。

  八 、改革前欠缴的水资源费,按照原政策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征缴。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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