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法规保障。 加紧《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落实和试点。各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抓紧研究落实《配套政策》的相关要求,同时制定提升国家高新区或所在区域自主创新的政策条件,力争在科技投入、创业投资、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先行先试,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完善政策体系。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确保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稳定不变。要以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为主题,积极争取出台鼓励与支持研发、孵化、知识产权保护、创业风险投资、技术转让、中介服务和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等方面的政策。 推动国家及地方立法。研究制定国家高新区管理条例,规范国家高新区的管理。积极推动省级人大的国家高新区立法工作。通过人大立法和政府规章、授权,进一步明确国家高新区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法定权限。 (二)机制体制保障。 继续完善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继续支持国家高新区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高新区的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对一区多园的国家高新区要由国家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国家高新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完善科技创业的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要进一步加快建立与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规律相一致的投融资体系,创新融资、担保、贴息等机制,形成包括政府引导资金、天使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商业信贷资金等多层次的投资主体,引导企业利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海外融资等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要多方引入国内外投资型企业入区,推进技术产权交易融资,积极探索“高新区 高技术成果 民营资本”联合支持高科技项目的有效途径,构筑重大产业化项目金融服务的快速通道。 探索园区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型机制。各国家高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展开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创新,制定产业在园区与周边区域的合理布局和规划,实现以园区发展带动周边区域就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以周边区域发展服务园区发展,为园区拓宽发展空间和为入区企业提供产业和生活配套。 (三)财政投入保障。 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国家高新区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四个倾斜”。国家高新区的公共财政资金要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向提升和优化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倾斜,支持各功能区的水、热、电、汽、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向充实和完善国家高新区服务支撑体系和综合服务功能倾斜,引导生产性服务体系的建立、资源共享和功能完善;要向培育和实现区内重大自主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倾斜,增强对重大项目的专业配套能力;要大力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行为倾斜,培育未来的经济增长点和持续的创新能力。 集成科技部内资源,支持高新区自主创新。科技部863计划、支撑计划要重点向国家高新区内的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产学研联盟倾斜。要利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投入高新区内技术转移专项、创业投资母基金及公共服务机构平台的建设,要利用火炬计划环境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引导高新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及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组织有条件、有能力的高新区及区内企业、研究机构共同承担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 (四)火炬计划环境条件保障。 国家高新区是火炬计划的重要载体和核心政策工具。十几年来,火炬计划集中了有限的资源向国家高新区倾斜,有效地推动了国家高新区的环境优化和产业发展。在新时期,火炬计划仍将继续以国家高新区为载体,积极实施“育苗造林”工程。要充分利用公共财政引导社会资源对“良种”(优秀创业团队)的发现和孵育,更加注重企业层面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要更多地通过公共政策,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注重集群层面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通过政策扶持和实施“育苗造林”工程,大力促进国家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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