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17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64号 1998-05-11 苏寿堂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棉纺企业增值税征扣率不一致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的进项税采取计算扣税的办法;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办法。新的征税办法具有规范、简便、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征税管理等特点。实行新的征税办法后,因国家规定对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会出现征扣率不一致的现象。从棉纺企业来看,税制改革以前,销项税按价内14%征收,进项税按价内14%抵扣;税制改革后,销项税按价外17%征收,进项税按价外13%抵扣,企业和税负有所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棉纺企业的困难。但这种征扣率不一致的情况,并不是棉纺企业独有的,在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加工企业和部分经营农产品的商业企业中普遍存在。目前要全面解决征扣率不一致的问题,就要改变增值税现有的计税办法,难度比较大。为了帮助棉纺企业走出困境,目前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对其给予了扶持和照顾,其中,在税收政策上,已作出了提出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规定等。因此,从规范税制、统一税收政策的角度考虑,不宜对棉纺企业的产品单独降低增值税税率或提高扣除率。 感谢代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01 财政部 1998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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