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65号 2004-04-0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市局制发了《关于部分调整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管理,现就41号文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承租房屋后实行转租的个人,取得的转租租金收入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免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的有关税费。 二、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其月租金收入(非住宅部分)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 三、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其月租金收入(非住宅部分)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 四、对41号文第五点"关于代征税款(非住宅部分)的分拆比例:营业税占20%、房产税占57%、……"的规定,调整为:"关于代征税款(非住宅部分)的分拆比例:营业税占20%、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占57%、……".五、本通知的第一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第二、三、四点的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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