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59号 1995-09-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原市局京税一[1994]44号通知第一条、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自199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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