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释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相对于原内资、外资税法,本条是新增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对投资资产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投资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投资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有必要对其税务处理作相应规定。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资产的界定及其计税基础和扣除的规定。

  相对于原内资、外资税法,本条是新增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对投资资产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投资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投资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有必要对其税务处理作相应规定。

  一、投资的分类投资资产是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依据不同的标准,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依据投资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可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税收和会计上的投资分类,一般以投资的对象为标准,将其分为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以购买被投资单位股票、股份、股权等类似形式进行的投资,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产权,是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之一,投资企业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债权性投资,主要指购买债权、债券的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以契约形式规定了还本付息的期限和金额,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只有投资本金和利息的索偿权,而没有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另外,还有一种混合性投资,它通常以购买混合性证券为标志。混合性证券是指同时兼有债务性和权益性的证券,如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股票和可转换证券等,混合性投资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特性,可以归入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本条对投资资产的界定,采取的是依据投资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这个标准,即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二、投资资产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这主要是考虑到:

  一是,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企业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购进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等,其价值会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转移到产品、劳务中形成产品、劳务的成本,或者为企业管理服务而形成企业的管理费用,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实现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补偿。但对外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投资资产,是企业行使其资本所有权或者债权的凭据,企业据此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或利息,在投资持有期间,除非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其折旧或者摊销,因为对一般企业来说,投资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很难归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又不属于管理费用的范畴,很难实现价值补偿,同时投资资产价值的自行降低又容易丧失对所投资企业的权益。

  二是,企业为生产经营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其价值会不断发生损耗,因而需要以折旧或者摊销的方式,将损耗的价值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资产价值并不是由企业本身所决定的,主要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而投资资产价值本身是否会发生损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按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对投资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额。

  三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必须从根源与性质上与所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据此原则,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没有投资受益分回时,企业的投资成本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而当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时,因为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致时,该投资收益一般作为免税所得处理,由于取得投资收益为非应税所得,其投资成本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四是,对外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一般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其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者几个营业周期),按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而不是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

  但是,对于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条例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意味着在企业获取这个投资资产的纳税年度时,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在企业将投资资产对外转让或者处置时,由于投资资产的成本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或者处置后得到的收入,就应先减除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资产成本,否则将导致投资资产双重纳税。所以,本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三、投资资产成本的确定投资资产的来源可以有许多种情形,本条针对不同来源情形下的投资资产的成本的确定方法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确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现金方式获取的投资资产的成本的确定,相对较为简单和方便,因为作为投资资产对价物的形式是企业实际所支付的现金,所以就以作为购买价款的现金金额为投资资产成本。

  二是,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支付现金这种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外,企业还可能通过其他非现金形式对价支付的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如通过固定资产折价对价支付、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取投资资产,在这些情形下,没有直接体现为现金形式,无法简单地按照现金支付额确定投资资产的成本,只能通过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其成本。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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