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0]276号 2000-11-0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各储蓄机构给居民储户出具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本通知规定的五项内容。凡利息清单不符合要求的储蓄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各级国税机关、人民银行及各储蓄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主要是做好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汇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所属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督促和落实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并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省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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