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话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冀地税函[1995]88号 1995-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前,省政府规定对农村电话企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新税制后,按规定恢复征税。为了支持我省农村电话企业的发展,其税收问题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话企业给予税收支持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95号)办理。即:从1994年至2000年,将农话企业每年上缴的所得税、营业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财政列支返还给农话企业。 各市、地税务局接此通知后,应加强对农村电话企业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征税款要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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