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397号 2004-12-0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文件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确认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等10家单位为我省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详见附表),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形式,保证每个饲料生产企业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有关情况。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饲料产品,可以在省局确定的质检机构中任意选择一家,办理免税饲料产品检测,凭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对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标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规定的何种免税饲料作出明确判定,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各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优化服务,保证免税饲料产品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年度终了后,各检测机构应将上年度检测的饲料企业名单、产品名称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1月2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四、省局对确认的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服务水平以及业务量的大小,每年对检测机构名单进行调整和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后将随时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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