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4]3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1
摘要:《公告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67号             2004-12-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告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发布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它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欠税公告与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要把宣传《公告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8号通知的要求,市局拟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请各局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办法》一并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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