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352号 2006-11-2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的要求,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标准和结算等方面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以前年度收取、目前仍未退还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必须全部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支,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发票保证金收取范围:发票保证金只对外省临时到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本省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发票保证金收取标准:交纳发票保证金领购发票,面额为佰元版的,每本500元;仟元版的每本3000元;万元版的每本5000元。 上述版面发票每次最多限购两本,并实行按月核销和验旧换新的领购办法。需跨月使用已领未用发票的,应在每月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后继续使用该发票。 四、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五、发票保证金的结算:交纳发票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完成各项纳税事宜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全额退还其已缴纳的发票保证金;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然后办理退款手续。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