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100号 1996-07-17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有关厅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2点中,关于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必须事先向主管财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3.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成员企业名单、经营地点;4.收取的方式、比例、时间、预计金额及使用的具体计划。 经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其成员企业按照规定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市级(指省辖市)和市级以下集团公司需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由市财政局、地税局批准;省级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 (三)集团公司必须按规定使用技术开发费。项目在一年内未完成的,技术开发费可跨年度使用;项目完成后,对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要及时进行结算,结余部分并入集团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二、《通知》第三条第2点中所述"主管财税机关"是指县(含县)以上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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