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7]92号 2007-11-14 税屋提示——依据闽财税[2009]26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通知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对我省部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提出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就纳税人向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福建省扶贫基金会、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福建省儿童基金会、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福建省扶贫开发协会、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福建省读书援助协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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