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71号 2009-03-0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进行了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增值税改革,对矿产品、废旧物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增值税政策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保障各项政策的平稳过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省局对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政策调整项目的税收分析监控 目前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项目有: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调整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等。在政策调整过渡期,加强对政策调整项目的税收监控就是要防止一些纳税主体利用政策调整前后的间隙,采用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偷逃国家税款,扰乱经济秩序。 开展税收分析监控,就是利用电子税源档案等工具,加强对政策调整涉及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分析,采用同比分析、环比分析、经营情况与申报情况的对比分析及同行业对比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这些行业、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苗头,通过专项评估、异常企业核查等手段进一步落实,达到堵塞管理漏洞、夯实征管基础的目的,保证各项政策平稳过渡。 二、认真开展对矿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经销企业和利废企业的税收核查 鉴于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恢复征税,纳税人可能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逃避税收的情况,省局决定将矿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经销企业和利废企业作为本次税收核查的重点,对其他调整项目核查,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 (一)核查对象 对矿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经销企业销售额及利废企业2008年11月、12月申报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同比或环比增长异常的企业。 各地市通过数据分析,确定本地区销售、抵扣异常需核查企业名单并组织开展核查。 (二)核查内容 (1)应收账款是否异常增加; (2)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是否结转相应的存货成本; (3)在结转存货成本的同时,货物是否发出; (4)核实企业销售货物运输费用金额和费用负担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5)利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三)核查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数据分析筛选核查重点,精心组织核查工作,在4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连同《核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一同上报省局。 三、贯彻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做了整合,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吃透政策,准确把握,保证国家节约资源、促进环境保护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对新设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要做好个性化服务,辅导企业及时足额地得到税收优惠;对停止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要及时做好税源清查;对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至第五条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税收政策,要向相关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新旧政策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事项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对2009年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总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及时通知2008年应税销售额和2009年1月1日以来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各类小规模纳税人,督促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达到新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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