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但是,为了体现国家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如公益性捐赠等可以税前扣除,烟草企业广告费支出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不允许扣除等。 基本精神: 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例:广西南宁某矿业公司2008年收到地方政府的奖励3000万元,政府的会议纪要表明,该笔奖励资金用于矿井的维护,由于企业的开采期还有10年,所以企业作账: 以后每年按10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 税务机关处理: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所得缴纳所得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于是请示总局。 总局答复:依据第九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由于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应按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实际开采期只有6年,那么后面的4年在第六年缴纳所得税。 例:某企业2008年7月、8月发生一笔属于当期的咨询费,作账: 附件:有合同,有发票。 2009年税务局检查发现,上述款项仍未支付。税务处理决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项没有支付,应调整所得。请思考:税务局的处理方法正确与否? 二、配比性原则 可以。不得以补代罚,应查补税款等于给国家造成流失的税款,该补多少就补多少,因此,帐外成本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例:某混泥土(砼)生产企业,规模较小,年销售额5000多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缴增值税(特案规定,过去的文件是财税【1994】004号,新文件是财税【2008】156号),所得税查账征收。因为混泥土都是要开发票的,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应收应付往来。但是由于其进项源于个体工商户,什么发票都没有,且其期间费用、产成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均未核算,没有取得任何发票。 2007年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没有合法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应按毛收入依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按征管法第35条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或叫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三、真实性原则 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须开具发票,其它税不得开具发票。国外缴纳的税开具的是国外的发票,有的国家没有使用发票。以下业务均不开具发票: 以上不缴纳流转税的业务均无需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强调,发票是指经营活动中的收款凭据。 四、追溯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之前(4月30日),计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中的项目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的,应当主动做纳税调整处理;汇算清缴期满后又取得发票的,不得直接冲减收到发票年度的所得额,而应当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的扣除项目、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多缴纳税额申请退还或者抵顶以后期间的所得税额。作账: 例:借款期间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请思考:发票应当何时开具?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 例:北京一家公司把钱借给长沙一家公司,利息缴营业税要开发票,请问:发票在哪个税务局开? 北京 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的日期。前两年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 例:甲公司2004年、2005年免征所得税,2006-200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5年会计利润800万元,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减免所得税330万元,2009年9月检查发现,2005年将一笔200万元收入挂账至今,请思考: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如果是2006年出现这种情况,应补缴税款,同时享受33%减半的优惠。由于导致了少缴税款,应根据征管法63条进行处罚。 新建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结转固定资产,并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决算的金额大于账面原值的,要调整固定资产原价,不得补提折旧,在未来剩余的期间计提(新会计准则规定);税法上要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规定处理。 因为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由于各年的税率有所不同,且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应准备地计算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历史成本原则----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允许按计税成本分期扣除折旧或摊销;在转让或报废的年度,按照剩余计税成本一次性扣除。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转让股权时,按计税成本一次性扣除。 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为取得该项非现金资产而支付的对价,包括支付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法换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承担债务的金额、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以及相关的税费。 投资计税基础=初始计税成本+追加投资计税成本(含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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