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流程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15号 2010-01-26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升出口退税工作服务质量,切实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本着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流程的原则,在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政策管理及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申报流程有关问题 (一)申报资料方面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以外的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时享受下列优惠: 1.申报退税时可暂不提供核销单单证,而延迟到出口后210天内提供。 2.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不审核核销单信息和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 (二)单证备案要求方面 1.出口企业若确实无法提供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2.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备案方式统一为: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3.所有类型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三)外贸企业配单方式方面 为方便外贸企业申报工作,当一张报关单上有两项以上的出口数据时,企业可根据配单的需要对该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分批申报。 (四)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方面 根据总局有关要求,我省为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目前,省局已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所辖出口企业和成都市部分出口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今年全省出口退税数据实现省级集中后,将逐步扩大到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关于审核流程有关问题 (一)发函方式方面 各地在审核出口退税时认为需要发函调查的,一般应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函调。对未抽查到的退税单证应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二)人工审核工作方面 根据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各地在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中应突出重点,重点审核未纳入计算机审核的项目。具体重点审核内容和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审批时限方面 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关于审批流程有关问题 (一)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方面 省局已在成都市国税局、德阳市国税局开展了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通过下放审批权,加强了征退衔接,缩短了审批时间。今年省局将在报经总局批准后,逐步扩大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在审批权未下放前,各地要结合实际搞好征退衔接,简化流程,提高退(免)税办理效率。 (二)审批延期备案申请方面 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有困难的,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企业自身原因,只要在退(免)税申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且有合理理由的,若非特殊情况,各地均应予以批准延期备案。 (三)审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提前办理退税的申请方面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但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一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经企业申请,市(州)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内且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一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若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市(州)级税务机关核实并报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关于退库流程问题 目前,由于国库对收入退还书和退库申请书的审核缺乏统一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造成退票情况较多,影响了退库进度。为解决此问题,省局正积极会商人民银行研究取消退库申请书,规范收入退还书审核标准等事项。同时省局正积极研究出口退税财税库银联网工作,条件成熟将适时推行。 五、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有关问题 (一)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方面 近年来,国家陆续提高了部分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各地应及时下载安装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使出口企业能够早日按较高退税率办理退税。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把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二)更新出口退税审核用的各种信息方面 对于出口企业提出的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接收信息的情况,各地要及时受理解决。本级不能解决的,应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56号)的要求及时提请省局查询。 (三)调整汇率设置方面 由于近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造成汇率变动比较大,使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默认设置不能适应实际情况,在审核过程中出现很多汇率超过合理范围的审核疑点,降低了审核效率。因此,各地应及时根据外汇汇率变动的实际情况在审核系统重新设置基准汇率。 六、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信息提醒工作问题 各地应按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收集了解当地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发布企业已出口未申报、已申报未收齐单证、审核、审批、退库时间和金额等实用信息。信息发布方式和时间应结合当地条件和纳税服务工作统筹开展,确保信息发布实际、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0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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