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生效,企业家要速览这封信(4件事16个要点)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德恒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24-07-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首次颁发,时隔30年后进行了最新一轮“大修”,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理想照进现实”的法律,它会带来什么改变?存量公司需要如何适应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面临哪些新的挑战?

  09.为什么说董监高有“百万负债”的风险?

  上面说了董监高的2大义务,如果你违反了任何一个义务你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法条里最多的表述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前文说过,董事负有催股东出钱的义务。如果董事没有及时催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你举个例子。

  假如你们宇宙无敌有限公司有个股东李四,是个幸运的房地产老板,他认缴了你们公司5千万的出资,出资期限是2024年12月31日。这两年大家日子不太好过的时候就他钱多的花不完,所以李四喜欢钻研新事物,疯狂投资各种新兴行业。到了2026年底,你公司资金出现了缺口,不幸的是你那时又突然听说李四钱花光了,他的投资全部以失败告终。你和你的董事朋友们一翻开公司章程发现,哎呀,李四2年前就该给公司出钱了,但你们从没要过,虽然你们2026年底开始紧急去要钱了,但李四没钱了,公司本来应该收到的5千万出资没指望了,那这5千万就是公司的一个损失。

  你们几个董事显然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就得赔偿给公司造成的这5千万损失。

  新《公司法》另外还给董监高设置了多项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比如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违法财务资助等,如果你没尽责给公司造成损失了,董监高得赔偿。另外还规定了诸如决议违反规定、违法违规执行职务等情形,结局还是负有责任的人要赔偿。

  但我知道,董监高的一些行为很多时候是被老板安排的,比如抽逃出资,这对于不是股东的董监高可没有任何好处,董监高违心之举还要担责有没有解决办法?下面这点就可以帮董监高降低一点责任。

  10.双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幕后“指示”要付出代价

  过去的实践中,有很多老板真的做到了幕后大佬,他不持有公司的股权也不担任一官半职,按刚才梳理与你有关的公司那3步,根本查不到这个大佬和这个公司有何关联,但熟悉这个公司的人都知道他才是说了算的那个人,也就是他实际控制着公司。

  幕后大佬会给董监高甚至股东下指示,比如指示财务造假、掏空公司等,最后公司负债累累,轻则债权人上门要钱,重则牵扯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但受影响的通常是台前的这些木偶人,背后的大佬依然是大佬,他仿佛游离在《公司法》的监管之外。

  这种幕后大佬逍遥法外的状态,新《公司法》第192条就要给他治住。简言之,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然不自己出面,但他指示董监高干坏事的,幕后大佬也需要一起承担责任。

  幕后大佬担他的责,你担你的责,要注意这并不等于能抵销你的责任,因为到底是幕后大佬指示你干坏事的还是你独自干坏事的,这个证明难度很大。债权人可不管你们是怎么回事,能一网打尽,债权人回款的几率就更大,那你要是债权人肯定也会想把一切能追责的人全部追究一遍,反正挂名在外的你是难以脱身的。

  前面说到的钱的事、人的事好像都是坏事,那新《公司法》改了228条,难道没有好事?别着急,如果你都看到了这里,值得收获4件好事作为认真学习的奖励,请你拿去用一用。

  11.创始人如何低成本控制公司?

  新《公司法》正式确定了股份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这就是本次新增的“类别股”制度。你可能听过超级投票权、AB股。拿超级投票权来说,相当于你持有的1股比普通股东持有的1股厉害,你的1股可以当10股、20股用,别人持有的1股只能当1股用。如果创始人和他的团队都持有这种超级投票权的股份,那创始人就可以只持有非常小的股份却可以拥有说了算的权利。

  具体怎么适用,我们看看京东是怎么做的:

  根据京东公开披露的20-F文件,京东股份分为A类股和B类股,其中A类股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B类股每股享有20票表决权。公司向投资人发行的股份都是A类股,刘强东和他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都拥有的是B类股。

  通过上述安排,刘强东可在持股比例很低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实现对京东的控制。

  但是,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超级投票权这种股份只能在上市之前发行。从实践角度看,创始人越早设置越有利,如果公司已经引进了几轮投资人,创始人再想给自己创设这种特权,投资人同意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所以凡事要趁早。

  12.公司可以“瘦身”,老板可以降低创业成本

  本次新《公司法》修改贯穿着三条价值鲜明的主线,分别是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在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上贯彻了这3条主线,比如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1个人也可以设立股份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机制趋同、董事会人数下限统一为3人、开会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认可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等,去掉了一些“花架子”机制,增加了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新机制,体现了商法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

  以监事及监事会为例,设立之初是为了通过监督和制衡机制,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但实践中,监事会往往未能充分发挥有效的监督机制,成为一种走过场的“机构”。本次新《公司法》对此有了较大的改动,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再比如新《公司法》确定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地位,以前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公司都需要去找个报纸登报,以后就不用再登报了,直接在这个系统公告即可。

  以上几个例子都可以说明新《公司法》可以帮你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这是一个法律很大的优点。

  13.对方公司没钱,我作为债权人可以告谁?

  实践中存在很多这种情况,踏踏实实按照合同把活干完了,发现对方公司根本没钱可付,也没有什么资产,即使把公司起诉了也拿不回来钱,这可怎么办呢?新《公司法》给你拓展了讨债路径,理论上你可以找下图中的这些主体:

  受限于篇幅原因,具体每个主体怎么追责我就不展开介绍了,你只需要有个印象就行,你能找更多的人要钱。真的遇到具体案子了,结合证据情况具体分析。

  14.新法给了股东一把尚方宝剑-股东查账权

  你或者你公司有没有遇到过这种给人做嫁衣的投资遭遇?你投资了一个公司,那个公司你知道其实比较挣钱,但你就是没有拿过分红,账务你也无法掌握,所以哑巴亏吃到想吐。

  新法赋予了股东一个利器叫做“股东查账权”,有限公司哪怕0.1%的股东都有查账权,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而且不仅可以查本公司的,还可以查全资子公司的。如果你担心自己查不出来问题,法律还赋予了你找律师、会计师帮你去查的权利。如果被投资的公司财务真的有问题,你可以通过这个权利来维护你的利益。

  如果你是股份公司的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需要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以上的权利。

  当然,你提出请求后,公司可能会认为你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而拒绝你查账。那如果公司不同意查账,怎么办呢?这时你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别人投资了你公司,那人家作为股东也可以同样用这个利器来找你的事。

  所以还是那句话,没有100分的好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故事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应该会频繁上演。

  15.那文章终于快看完了,公司到底应该怎么办?

  《公司法》开宗明义说了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另外第20条新增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充实了企业社会责任并新增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倡导性规定。

  你看这部法律,其实围绕着至少5个不同的主体设置了一套复杂的制衡机制,每个主体从权利、义务、相互关系看都是一个复杂的对象,存量公司如何适应这套机制,原则上说肯定是一套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你需要建章、立制、学习、平衡、取舍、迭代,但这么看你可能会无从下手,能不能先只做1件事?

  16.如果只做1件事,该做什么?

  如果公司只做1件事,我建议重视并修改你的公司章程,把公司章程用起来。改公司章程如果只是为了应付工商登记的摆设,那你不必浪费时间。你需要把公司章程当成公司运行实际遵循的一套行为规范,摆在桌面没事翻翻。出状况的时候,最好公司章程可以成为你的护身符。

  如果你觉得这件事也不想做,那我建议来个最简单的,给你的律师朋友打个电话,再不济发个微信让他帮你想想“新公司法实施了,我公司有这么个情况,该怎么办”。

  为什么问律师呢?因为他不是《公司法》这套制衡机制里的对象,不是你的老板、不是你的下属,也不是你的对手,是一个懂行且独立的“他人”。我想,他的意见多少对你会有启发。

  写在最后

  终于到了文章的最后,我是做公司与证券的非诉律师,日常工作就是围绕各类公司,近10年服务过百余家公司,2024年已开展了二十余场新《公司法》培训,所以我认识很多和你一样“戴王冠”的客户、朋友,我特别理解也特别希望可以用我的一点能量给到每一个有缘遇见的你些许帮助,那就是我莫大的成就了。

  所以我花了1个周末的时间写了这篇“碎碎念”,赶在新法实施时给到你。如果你从中看出了我的无知和浅薄,那就请你再看一下我的真诚和努力吧,答应我,动起来。

  最后的最后,让我们并肩前行,愿你每个挑战都有解法,每个机遇都有破局的可能和幸运的耦合。

  如果你需要公司章程模板或董监高履职宝典,可以联系我讨论、交流,期望和你共同探寻新《公司法》带来的难题之解法。


  本文作者:

  沈卫玲,德恒西安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债券发行、法律顾问等。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