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地字[198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宣传提纲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09-17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一直是征收这个税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宣传提纲

财税地字[1986]7号       1986-9-17

  一、什么是房产税?为什么要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一直是征收这个税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决定1984年10月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这个税;同时考虑到房地产税的税名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并由于增添了税种,为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房产税在哪些地区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也就是说,座落在农村的房屋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这主要是因为,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一方面国家为开发建设这些地区,花了大量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应该为国家筹集资金作出贡献,加快四化建设。

  三、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因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四、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

  从价纳税的,为了计算便利,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没有房屋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核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数量、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根据规定纳税。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有变化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五、房产税有哪些减免税照顾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人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纳税能力。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所以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地房产也免征房产税,这主要是照顾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实际状况,为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住房条件,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地房产免征房产税是完全必要的。但对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六、房产税有哪些奖励和罚则规定?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税收征管条例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纳税人不依照税法规定纳税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如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对偷、抗税的,除责令限期照章补缴应纳的税款外,还可酌情加罚所偷、抗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抗税者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必要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适用?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新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组成部分,因此,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

  八、怎样做好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房产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分散、收入零星等特点,由于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在中央制定统一征税条例的前提下,地方有较大的机动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统一的征税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做好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协助。各级党政应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主动取得各有关方面的配合。要做好基础数据的整理登记工作,建立资料档案。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要切实做好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充分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和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增强纳税观念和法制观念,把应收的税款都收上来,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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