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营的一个零售卖场,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的处罚,交纳罚款60000元,取得了罚款发票。对于这笔罚款,我公司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支付的消防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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