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经销行业的经营模式、特点及核算状况。 2、药品二级代理商。主要经营模式是个别药厂和一级代理商与三级代理商、医院和零售商之间的衔接,销售规模一般在三千万元至三亿元之间,其经营特点是以控制品种向三级代理商批发、主要处方药进医院和非处方药进药店等多种经营方式,在一定区域内有药品销售价格的话语权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权; 3、药品三级代理商。主要经营模式是二级代理商与医院和零售商之间的衔接,三级代理是我市主要的经营群体,销售规模一般在二百万元至八千万元之间,其经营特点主要是利用各种关系和医药代表将药品出售给医院、社区和乡村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在相互间调剂经营药品,对医疗机构存在着销售与收款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平均毛利率多在10%-15%,结算方式多以现金为主、转账和汇票为辅,这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是虚开和接受虚开的重点区域。 (一)经营情况呈现七个方面的特点: 二是药品采购采取挂网限竞价采购模式。政府为规范药品经营,规定医院采购药品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价”,而医院零售药品实际加价率严格控制在“中标价”的15%以内。 三是药品具是生命关联性、高质量性、公共福利性、高度的专业性。并且品种繁杂,型号众多; 四是药品存放具体时效性,过期药品不能使用; 五是库存药品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六是流通环节较多。一般存在一至三级代理商,行业经营毛利率较为固定,一般批发企业为了10%-15%,零售企业25%-30%; 七是结算周期长。二、三级代理商由于向零售商铺货和向医疗机构发货,一般需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回笼资金。 (二)财务核算表现为六大特征: 二是电算化程度高。由于经销企业必须经药监局GSP认证,同时加上品种多、单一品种价格差异较大、流动又比较频繁,因此药品经销企业必须实现了电算化管理; 三是收款中存在大量现金结算和私人银行卡结算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二、三级代理商的交易行为中; 四是赊销行为和以货易货行为较为普遍; 五是存在着收入“滞后”申报纳税的行为。主要是结算周期长所致; 六是成本核算中普遍采用“倒挤入账”方式结转成本。由于品种多、型号杂,经营品种中又包含了征税与免税品种以及药品过期报废等核算,且需要进行一些掩饰性的帐务处理,因此普遍不进行单一品种的成本核算。 二、当前药品经销行业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及手段 从我局当前税务稽查已查结案件来看,药品销售行业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有以下五大类: (一)瞒报销售收入 二是购进、销售均不入账的问题。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其销售对象为小医院、小诊所大都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其账面反映的仅是其部分业务,其余均在体外循环,且大部分业务用现金或现金卡进行结算,单纯从账面上检查只能查出少部分违法事实。如我局对湖北某药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GSP系统有几个品种有药品进销金额,而企业购进、销售发票及申报收入均无相应的药品反映,针对GSP系统中提供的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信息,我局派稽查员对上述购进、销售单位进行外围调查取证,摸清企业确实存在GSP系统中反映的几种品种的药品购进、销售情况并取得铁证,一举查补税款12.7万元。 三是取得预收账款,发出商品未计收入的问题。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购、销双方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企业中。如某二级代理公司2008年向三级代理公司销售药品,因对方经营业务主要对小的医疗机构销售不需要发票,一直将货款挂在“预收账款”帐上,少申报销售收入57万元,查补税款8.3万元。 四是商品发出不作销售,采用收入不记账或滞后申报收入的方法,少申报应税收入。由于药品经销企业向医院发货,一般的结算期为货物发出后6个月结账,部分企业采取滚动延期申报收入的方法少报当期收入、少计当期销项税金。如我局查处的武汉某医药公司利用上述手法少报收入758.8万元,少缴增值税129.6万元,该案件的查处还在省、市医药行业检查经验会上进行了交流。 (二)存在发票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二是对医疗机构开具普通发票存在大头小尾和开具假发票的行为。 (三)财务造假,库存商品帐不健全。 一是账外经营;二是进销存管理混乱;三是商品成本结转不正确;四是商品赠送未作销售;五是过期报废药品药具,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六是库存药品盘亏未作进项税转出。 (四)商业返利、回扣隐密入账。 大量的医药经销企业从生产商获得的销售返利都不在帐上反映,直接进入了企业自己的“小金库”,而支付给医院的返利却通过“更正价格单”、“红字发票”或“白条”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或是在税前虚列会议费、招待费、业务费、虚列人员工资等形式偷逃税。。 对于医院而言,企业的返利都以“回扣”和佣金等形式返还给了医院或医生个人腰包。企业与医生之间吃回扣是公开的秘密,回扣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大体有现金、国内外旅游、赠送实物、药品,甚至还有的给医药代表报销其打通关系所需礼品费用、吃喝玩乐费用等。但因涉及医生个人利益,而支出渠道多为企业帐外帐等因素,取证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据业内人士透露,一种新药的生产,成本一般在2至3元的药品,经过药品监督部门的定价,价格就达10至20元左右。企业给予医院的返利一般要占药品销售收入的23%左右,其中,15%是以医院的名义收取,8%是以医生个人的名义收取。但医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属税务机关检查的范围,个人所得又较隐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较大。 (五)采取个体定税,隐瞒税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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