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接到纳税人关于预收款项收入确认的咨询电话。纳税人说,企业近期销售了一批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在销售之前,已经预收了企业货款,销货合同明确规定,机械设备需要安装和检验,安装和检验符合合同要求后购方才能确认收货。但安装和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大约在三个月左右。在这三个月内,销货方该不该在所得税申报时确认收入?另外,关于预收款项,在收入确认方面还有什么特殊规定? 大型设备销售收入确认 该企业咨询的问题涉及了以上文件的两个并列情形,第一种情况是采取预收款方式,且发出了货物;第二种情况是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但尚未验收。可以看出,按第一种情况,企业应当确认收入,按第二种情况,企业不用确认收入。这似乎是一种两难情况,但是深入分析,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是普通条款,第二种情况规定的是特殊条款,特殊条款适用于特殊情况,该企业的收入确认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就应当按特殊规定处理。另外,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首先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基本要求,在满足收入确认基本要求的同时,才能根据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很显然,大型设备由于没有验收,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购货方随时可以不确认收货,所以,不能根据简单根据是否有预收款确认收入是否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收了预收款项,发出了大型机械设备,也不用确认收入。 预收租金跨年度收入的确认 例如,某公司2009年12月一次性收取所属租赁期为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该500万元应确认为2009年度收入还是确认为2010年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2009年12月一次性收取所属租赁期为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09年,则取得的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确认为2009年的收入;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10年,则取得的2010年度的租金500万元应确认为2010年的收入。因为该项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并未跨年度,因此不适用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规定,只能在2009年计入收入。 如果2009年12月收取的是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11月的租金,则属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同样是预收租金,参照是否跨期,有不同的收入确认规定。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收入确认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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