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津地税所[2001]36号 2001-11-02 税屋提示——依据津地税所[2006]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第二、三条失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市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下发了《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现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必须用于职工购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租房,原则上是以转帐方式支付,不以现金方式发放。 三、[条款废止]对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未购房而套取住房补贴的,应合并其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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