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10-09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完成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清单申报 1.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应按照25号公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2.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将各项损失分类汇总填列《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3.同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的下列材料和与之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由企业整理后留存备查。 ⑴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材料; ⑵各项资产损失原因说明材料; ⑶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二)专项申报 1.除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均实行专项申报方式申报税前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税前扣除。 2.企业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申请,将各项损失分类汇总填列《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并附报以下材料: ⑴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材料; ⑵各项资产损失原因说明材料; ⑶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企业应当按照损失资产类别将上述附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封皮标示企业名称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材料”等字样,所有附件资料均应编排页码。 3.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将资产损失事项、延期申报理由及延期申报时间等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受理、申报评估与专项核查 (一)申报受理 1.清单申报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后,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盖章受理,一份交企业,一份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专项申报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后,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盖章签收,一份交企业,一份与附报材料一并留存,移交税政管理部门进行案头初步审查。条件许可的主管地税机关也可采取当场审核的方式进行案头初步审查。 案头初步审查是对企业所报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查,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审查的内容为企业申报资料中是否具备书面申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和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形式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重新或补充申报。拒不补正申报或明显不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主管地税机关完成初步审查后,应将“受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的有关情况登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暂可按申报金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据以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 属于《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依上述程序办理。 (二)评估核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省局,市局应在6月底以前上报省局。省局应在7月15日以前公布省级评估对象,市局应在7月底以前公布市级评估对象。 省局、市局按照申报损失金额、损失资产类别、案头初步审核风险等级等具体情况依次选定省级和市级评估对象,分级进行评估。主管地税机关对省、市局选定评估对象以外的纳税人进行评估。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评估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管理,由各级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管理。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2.是否在损失实际发生年度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3.是否在申报扣除前已进行了会计处理; 4.资产损失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5.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6.证据是否合法; 7.损失金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 8.关联企业之间资产转让是否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 9.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是否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各级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报评估为案头资料的审核分析。经评估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估结果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排除疑点的,或者需要被评估对象解释说明的,应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资产损失申报数据不实,导致不交、少缴税款或扩大亏损等情形的,应制作《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并附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按照要求将结果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评估后续管理工作 (一)资料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评估资料管理。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和评估资料,应在完成评估核查后,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并归档。 (二)统计分析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信息建立电子台账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收集录入企业申报信息、评估信息和处理信息,填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评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主管地税机关只填报本级纳税评估企业情况,市级负责汇总本市情况后,于本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省局。 四、其他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资产损失扣除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9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111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翻印[2010]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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