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税收“跑回来”:规范浙商境外投资合作行为的税收征管体系构建

来源:宁波江东地税 作者:宁波江东地税 人气: 时间:2012-12-25
摘要:  一、前言   2012年, 风云浙商 践行中共中央 走出去 战略,转眼已进入了第17个年头。...

  四、“走出去”浙商税收征管质效提升的路径选择
  (一)政策立法层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1、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适应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扩大税收协定的谈签范围;对部分签订时间较早的双边税收协定,应尽快补充税收饶让与税种无差别的规定,完善转让定价、非歧视待遇和关联企业条款等内容。同时,针对《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后及“营改增”部分省市试点改革后出现的实际问题,将避免货物与劳务双重征税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谈签范畴。

  2、改进所得税、流转税的相关制度设计:一方面,简化境外所得的确认标准,完善纳税期限差异的处理,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制度,明确间接抵免规定,建立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增加税收优惠的配套举措;另一方面,在货物与劳务税制度方面,要完善出口退税制度,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等问题,建立健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体系。

  3、夯实基础征管制度建设:税务机关应根据“走出去”企业办税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需求分析,明确相关标准和要求,细化管理制度;在境外所得申报管理方面,应尽快出台全面的企业境外所得管理办法,制定并推广使用专门的境外所得申报表,减少税收不确定性,降低“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

  (二)管理监控层面: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1、强化“走出去”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税务部分应积极投身到“一体化”政府建设进程中来,在上级政府的牵头下,主动与商务、外汇、发改委等部门建立起企业境外投资合作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好基础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税务机关的台帐设计可参考如下简易格式:

企业名称

投资类型

合同金额

课税对象

计税依据

主要税种

A公司

  直接投资

  500万元

  股息红利

  全额减抵免

  企业所得税

B公司

  承包工程

  500万元

  营业收入

  全额减分包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C公司

  劳务合作

  50万元

  营业收入

  收入全额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D公司

  外派劳务

  150万元

  劳务所得

  全额减合理费用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

……

……

……

……

 

 

  2、强化“走出去”企业的申报管理工作: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范企业的境外所得申报制度,完善申报流程,强化涉税凭证管理,进一步开展企业境外投资信息的分析利用,有选择性的实施“票表比对”工作;以加强双边预约定价谈签为突破口,提高企业境外经营中转让定价的确定性,以较低成本规避境外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3、强化“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税务机关应全面落实落实反避税政策,认真审核“走出去”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在全面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寻找可比信息,为选择适当地调整方案、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三)办税服务层面:强化涉税信息服务
  1、编制统一规范的服务指南:税收政策的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国外的税收法规更是纷繁复杂,因此一本面向“走出去”企业的入门级税收服务指南是十分必要的。该指南的内容可以包括:税收协定的通俗化解读、我国境外投资合作的税收征管流程、外国税制的基本介绍、在国外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急举措等。同时,应注重该指南内容的定期更新、及时送达,并着力帮助纳税人快捷便利地申请获得相关资格待遇。

  2、构建复合统一的服务渠道:加快建立面向“走出去”企业的“一站式”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官方网站的主渠道作用,注重发挥12366呼叫中心的功能,逐步增加办税服务厅对境外投资经营方面的咨询辅导,完善境外投资税收信息的供给和教育培训工作,帮助“走出去”企业正确评估税收风险和税收利益,科学做出经营决策。

  3、改进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涉外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分享,建立“走出去”企业的涉税处理案例库,定期组织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调研,强化对境外税收环境等情况的掌握与更新,组建专家团队、召开专业论坛,努力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企业境外投资风险。

  (四)组织保障层面:健全专业化管理服务网络
  1、建立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在省级、市级的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上,设立的专门的、相对独立的部门,集中管理权限,共同对口负责居民企业国际投资业务,加强对跨国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做好与他国税务机关的税收情报交换,建立被投资国税收政策信息的数据库,强化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执行事宜。

  2、强化驻外机构的税务技能:我国应向境外贸易和境外投资比较大的国家的大使馆和领事馆派驻税务参赞,或者对已有的商务参赞进行国际税收业务的专门培训,要求其必须能够熟练帮助“走出去”企业协调解决海外税收问题。同时,驻外机构也应注重挖掘和培养在外的区域性税收人才、税收协定及运用专家等“智囊团”。

  3、培养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在体制内,应尽快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涉外专门业务培训,构建多层级、多元化、立体化的专业技能培训体系;在体制外,强化与执业行业管理机构的合作,强化高端辅导,引导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执业人员涉外服务技能。

  (五)权益保护层面:加大国际税收协调力度
  国家是唯一具有对等协商资格、维护“走出去”企业税收利益的主体,而税务机关是国家这一维权职能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主动增强维权服务意识,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援助,提高响应速度,密切情报交换,避免双重征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积极唤醒和培养纳税人维权意识,鼓励纳税人及时反映国外不执行税收协定、不合法实施检查等侵害企业正当税收权益的问题,以便税务机关更为及时高效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税收利益。

  五、结束语
  尽管当前“走出去”浙商能够直接“跑回来”税收收益并不十分明显,但是,与税收一并“跑回来”的,还有资源、技术、国际市场等关键要素,可成功反哺我省本土企业的转型升级,间接的促进了省内税收的递增,如此辐射作用将伴随着越来越多企业的“走出去”而逐步放大,形成促进发展的正能力。同时,持续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行为的税收征管工作所具有的国际尊严和政治意义,并非单纯数字的所能比拟。理性地鼓励和管理企业“走出去”,税务部门的努力必将持续深入下去!

  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刘红             课题组成员:狄建平 王婧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