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筹划的界定及现实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最大化。其主要特征是合法性和筹划性。纳税筹划在实务中主要实现四个目标:1.减轻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效益更优。2.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3.争取涉税过程的零风险,实现涉税过程中的外部经济。4.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主体的经济效益。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纳税筹划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企业来说,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负担,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营运资金总量,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化效果,用税收法律、法规来保护及增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可以利用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节约税款,谋求更大利润的心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经营与消费,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达到调整并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目的。而且,从整体和长远来看,由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及生产力布局的合理,更有利于国家税源的扩大。因此,纳税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总量,甚至还可能增加。 二、企业纳税筹划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 纳税筹划与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影响特别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的过程。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适用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时还规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作出估计。这些规定,无疑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和实施的空间。以下笔者就企业主要经济业务的纳税筹划进行简要的探索。 (一)会计政策的选择 1.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折旧是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由于对同一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使所得税税款提前或滞后实现,从而产生不同的时间价值。作为企业,都希望尽快地折旧,即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折旧期少缴所得税,另一方面可以尽快地收回,加速资金的周转。为此,许多关于纳税筹划的教材和著作都在折旧方法上作文章,教导企业利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取得税收的收益,其实这是一种误导。虽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但是税法规定,大多数行业和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只能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税法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和固定资产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要求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等损失。 2.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存货计价方式的筹划中,要选择能使成本最大的计价方式,将成本调到最高位,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言,将更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负。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企业适宜选择后进先出法,以便产生较低的净收益,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但如果该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企业适宜选择先进先出法,这样才能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的目的;但如果该企业正处于所得锐的免税期,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计价,以避免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院额上下波动,避免因刚性的税收引发企业财务危机。 由于企业一经选定某种方法,就不准轻易变更了,所以企业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筹划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多方搜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并在科学预测分析的基础上,对今后物价走势做出一个客观、理性、准确的判断,用多种存货计价方法计算出多组数据,然后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身“成本扩张”的存货计价方案。 (二)会计估计的选择 1.折旧、摊销年限的估计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另外,对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也只作了原则性的分类规定,有一定的弹性。这就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实施的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常以通过延长折旧、摊销年限,将计提的折旧、费用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折旧、摊销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2.成本、费用项目的估计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利息支出等都有规定的范围和列支的标准,超过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加了应纳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对这些成本、费用进行预算、开支时,应适当进行控制,尽量争取在限定的范围和金额内充分列支,对超额部分可以考虑递延。另外,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如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应尽量采取预提方式计入费用,因为,预提费用抵税在前,支付在后,可以取得纳税利益。如采用待摊方式,则支付在前,摊销在后,不能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企业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为纳税筹划选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企业要有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由于我国税制建设尚不完善,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中,企业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进行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并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面、多视角对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论证。 第二,要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目标,都有其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可以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有时候,减少当期的纳税所得,递延纳税时间,可能与当期的经营目标和财务方针背道而弛。在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应服从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方针,不能一味强调纳税利益而放弃经营目标和财务方针的实现。 第三,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选择得当,对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大有裨益。比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折旧多提可使企业前几年少缴纳所得税,享受到延缓纳税的利益,暂时节省下来的现金用于其他急需发展的方面。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投资风险。但加速折旧法并非总对企业有利,如企业想上市,企业为了给其报表使用者一个良好的经营业绩,则宜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前期的折旧减少,增加企业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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