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13]1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1
摘要:销售汽车、摩托车尚未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机动车税控系统推行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区局提供的企业名单(FTP/centre/区局货物与劳务税处/机动车税控系统推行企业名单/),确定推行纳税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196号        2013-07-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为做好我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销售汽车、摩托车尚未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机动车税控系统推行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区局提供的企业名单(FTP/centre/区局货物与劳务税处/机动车税控系统推行企业名单/),确定推行纳税人。

  二、职责分工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征管部门负责有关机动车税控系统推行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机动车网上开票系统(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实施推行及管理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人的培训工作;技术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提供税控设备、安装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纳税人掌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操作流程,确保纳税人会使用、能开票。

  (二)对经确认属于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月10日前向纳税人下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纳税人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向技术服务单位购置税控设备。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3年7月25前完成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初始化发行工作。销售汽车、摩托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汽车、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仍使用机动车网上开票系统(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新疆百旺金赋信息有限公司为系统的技术服务单位。

  (五)技术及服务支持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中心:4006112366

  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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