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期发布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延伸阅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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