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上关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是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执行吗?假如,外国母公司在国外录用了中国籍员工A,人事关系在国外总部。2009年10月将A及其他外籍人员一同派往中国子公司工作。当时A没有取得外国的绿卡(永久居留权)。当时询问主管税务局说没有国外的绿卡,就不能按华侨对待,只能按一般的中国人进行个所税的计算和申报。A的人事关系一直在国外总部。A于2007年4月取得国外的工作签证,在2009年10月被派到中国工作前,一直在国外工作。A于2013年3月取得了国外的绿卡。被派到中国工作期间,仍然获得国外的工作签证,即一直拥有国外的合法居留资格。像A这种情况,在什么时候税务上可以被认定为华侨,并按华侨的相关政策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华侨身份的界定中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案例中的A员工,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虽然一直在国外工作,但是没有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不能视为华侨;2013年3月A虽然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留权,但是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一直在中国国内工作,也不能视为华侨。同理,以后期间A如果一直在国内工作,也不能按照华侨的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A有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但如果属于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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