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91]37号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06-20
摘要: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37号      1991-06-20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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