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经营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经营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994年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账户余额如下: 经营收入 24000000 经营成本 13600000 经营税金及附加 1920000 销售费用 2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280000 管理费用 110000 财务费用 90000 投资收益 240000元(其中160 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已税利润) 营业外收入 80000 营业外支出 120000 该企业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缴纳所得税。企业1-11月共实现利润64000000元,其中包括从投资方分得的已税利润200000元,已预缴税款21054000元,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400000元。 12月终了,企业应将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收入 24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 投资收益 240000 营业外收入 80000 贷:本年利润 24720000 借:本年利润 18320000 贷:经营成本 13600000 销售费用 2200000 经营税金及附加 1920000 其他业务支出 280000 管理费用 110000 财务费用 90000 营业外支出 120000 12月份企业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24720000-18320000=640000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400000-160000(税后利润)=6240000元 应纳税额=6240000×33%=20592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05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592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059200 贷:所得税 2059200 企业预缴12月份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59200 贷:银行存款 2059200 则企业全年应纳税额为: 年利润总额=64000000+6400000=70400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70400000-(200000+160000)(税后利润)-400000(未弥补亏损)=69640000元 年应纳税额=69640000×33%=22981200元 年已预缴税款=21054000+2059200=23113200元 多缴税款=23113200-22981200=132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贷:所得税 132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32000 贷:本年利润 132000 按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交的税款,可由下年抵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