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6]60号 2016-4-1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国地税合作深度融合,确保营改增改革如期落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于4月11日召开了国地税营改增工作第二次协作交流推进会,就当前营改增试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讨论审议,现将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营改增试点行业专业化管理沟通交流 进一步推进营改增信息共享,搭建共享沟通平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对口部门要设立信息联络员,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各级地税局要整理四大试点行业在地税征管时期的管理制度办法(包括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和机制、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重点行业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提供给同级国税局。各级国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地税局沟通交流,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邀请地税业务骨干到国税局开展业务辅导,介绍四大试点行业税收管理特点、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方向,提高管理效能。 二、做好营改增委托代征、代开对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要求,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开所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网络条件由地税局负责部署到位;发票代开专用章由地税机关按规定自行刻制;增值税发票保管、岗位职责、代开风险防控由地税局负责。代开所需的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由市、县(区)国税局免费提供,并由服务单位(江西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培训。各级国税局应确定专人对接同级地税局,对增值税发票代开的政策、税收征管系统需求改造、申报入库等业务进行指导。 三、处理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事宜 (一)各级地税局要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同级国税局提供以下两类发票数据: 1.截至2016年4月30日前,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地税监制通用发票的结存情况,包括结存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2.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5年以来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情况,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二)2016年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查补所属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款,2016年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三)地税局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局领用发票。纳税人已领用地税发票可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下由省国税局决定使用期限。 (四)对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操作培训等问题,省国税局已明确完成时限,各级国税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同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在规定时间前协调确定具体完成时间。 以上相关事宜如总局有新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 四、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 为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更好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就互设窗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对接沟通,开展调研分析,共同研究商议,并在4月18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 五、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测算工作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特别是对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效应分析。要开展国地税联合分析,互通有无、共享资源,确保分析成果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明确1名税收分析联络员,并在4月18日前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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