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定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新《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新《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以上条款主要涉及两个财务管理事项: (1)资产处理管理制度; (2)资产减值管理制度。 一、资产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处理管理制度一般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而是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不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的分类,分布在相应的制度条款之中。因此,新《通则》规定,要根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在这里,仅就处理固定资产涉及企业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问题,阐述应当注意的制度建设事项。 (一)企业经营业务调整与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在市场环境中,可能因为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从而形成现有固定资产的处理业务。 在实际处理这类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处理程序: 1.企业经营者根据董事会决议拟定经营业务调整方案。 2.拟定的经营业务调整方案经过企业各个管理层的充分讨论和评议。 3.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批准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方案。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后的经营业务调整方案提出处理固定资产的具体方案。 5.财务部门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对固定资产处理方案进行评议和筛选。 6.对需要出售的固定资产组织价值评估。 7.对需要出售并经过价值评估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8.对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和搬迁改造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的工程招标。 9.由企业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企业资产重组与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资产重组主要是指并购后资产重组。其中,资产剥离和分立与并购后资产重组的固定资产处理直接相关。有关处理程序为: 1.企业经营者根据董事会资产剥离或资产分立决议拟定固定资产处理方案。 2.拟定的方案经过企业各个管理层的充分讨论和评议。 3.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批准方案。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后的方案提出处理固定资产的具体方案。 5.财务部门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对固定资产处理方案进行评议和筛选。 6.财务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理的预选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7.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固定资产处理方案。 8.固定资产处理方案交付相关执行部门组织实施。 9.由企业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资产减值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资产减值管理制度包括两项分层次的管理制度: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制度;(2)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制度而编制的实施办法。由于国有企业资产减值涉及国有资产的变动,因此,企业制定的资产减值制度必须服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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