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企业涉税风险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关于进出口税收的调整   (一)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

  3、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九、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发布土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风险提示:

  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指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2、税务师事务所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的资料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所称清算项目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4、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不能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十、明确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是否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明确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

  风险提示:

  1、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十一、白银及其初级制品的出口退税将面临严格管理

  为加强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明确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退税问题。

  风险提示:

  1、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海关商品代码为:7106、7107、71123010、71129910、7113119090、71141100),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2、对出口上述产品,特别是出口到香港或经香港转口的上述产品,各地税务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除了核对相关凭证和电子信息外,还将对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实地核查。

  3、该管理办法将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前已经出口但未办理退税的,也按此规定进行管理。

  十二、明确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明确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类产品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问题。

  风险提示:

  1、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

  2、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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