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财会[2016]20号 2016-04-08 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关于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鲁财会[2016]1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境内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代理记账机构联系一览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备案要求 (一)认真做好审核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提交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变更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其他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各市要严格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结合报备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程序。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个市财政部门及辖区内20%的代理记账机构。重点检查市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变更备案和监督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情况、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情况。 (三)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部署和资料收集工作。请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附件1、2,电子版1份)和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对备案通过机构进行公布。 联系电话:0531-82669970 附件: 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 代理记账机构联系一览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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