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条件之一,也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重要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高新认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旧认定办法为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究开发费用在高新认定办法新旧指引、研发加计扣除新旧办法中,内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关政策—— 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下表对高新认定新旧指引(第5列)、新旧研发加计扣除(第三列中红色字体)、新指引与新加计扣除差异(第4列)进行比较说明: 研究开发费三大差异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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