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税解答营改增有关征管的40个问题(节选)

来源:河北沧州国税 作者:河北沧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8-05
摘要:对持有地税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总函〔2016〕192号、冀国税征便函〔2016〕11号的要求做好纳税申报和地税定额发票验旧金额的比对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三)

一、5月1日之前外埠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未在本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且未导入国税金税三期系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种情况,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所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信息直接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报验登记。

二、报验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组织临时登记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前是否要做税种认定的问题

报验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组织临时登记纳税人依据营改增相关政策在经营地、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的,须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税(费)种认定。对于其中不是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纳税期限可以选择按次。

三、外埠纳税人在经营地经营超过180天,未办理营业执照(或不办理营业执照),如何为其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问题 三、外埠纳税人在经营地经营超过180天,未办理营业执照(或不办理营业执照),如何为其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月27日视频通报材料“需要异地预缴税款的企业,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出规定期限(180天)的,应办理临时登记”。

为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可以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号加两位顺序号作为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号。

四、外埠纳税人在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之后,地税无法接到报验登记信息的问题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不应有“纯国税户”存在,国税机关进行【外部纳税人报验登记】业务时,“是否向对方机关推送外部报验登记信息”应该选“是”,保存之后会向地税推送报验登记信息。对于“地税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如何选择,由同级国地税机关协商确定规则。

五、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认定中没有“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项,按照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47号文件有相关规定,可以执行简易征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模块已经可以认定“1703|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通用机打发票(B)和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是否能同时使用的问题

答:通用机打发票(B)和通用定额发票不能同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核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核定,比如:宾馆、饭店停车场可以同时核定,但核定的通用定额发票只能用于停车场业务,不能用于宾馆、饭店的其他业务;火车站等有小件寄存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小件寄存业务可以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七、纳税人在4月30日前领用的地税发票未在地税机关缴销的,5月1日以后在哪个税务机关缴销的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省局确定工作原则是:营改增纳税人4月30日前领用的地税监制、需延用的发票,先在地税机关报验,后在国税机关缴销。具体操作方法,省局将随即下发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四)

一、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外出经营地存在多个项目,需同时开具多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自2016年5月18日起放开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一地一证”监控。对于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可以延续地税机关的管理模式,同一外出经营地可以开具多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报验登记纳税人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时,提示“未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的问题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前必须在经营地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操作,该项操作本身不产生应征信息,只是录入纳税人在经营地已经缴纳的税款情况。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外出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在国税缴纳税款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在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零申报。

三、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纳税人已经在地税办理外管证业务并预缴了部分税款,5月1日以后在国税预缴了一部分税款。纳税人做外出经营情况申报时,是申报全部项目的销售额,还是在国税预缴部分的销售额?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需在地税机关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5月1日以后在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需就其在国税预缴税款对应的销售额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时纳税人所持合同标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如何录入的问题。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如合同标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五、省局批量导入的营改增试点报验登记户在金税三期系统前台无法进行科所分配的问题

营改增试点报验登记户在金税三期系统前台无法分配科所的问题已经向总局提交。

批量导入的报验登记户调整分局的问题,省局5月3日发布《关于调整报验登记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的通知》,已经按照各市上报的情况进行过调整。如需继续调整,请按照5月3日通知附件中的模板,填好后报省局金税三期办公室后台调整。

六、未做户籍导入的营改增纳税人(纯地税户),在国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证号默认在原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基础上加“01”,与原税务登记证号码不一致的问题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模块可以修改纳税人识别号。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如何操作问题

通过【预缴开票】模块缴税并开具税票,预缴税费属性选择“其他预收税款”。

八、银行销售金银按0.8%的预征率进行申报缴税,申报时系统提示该企业不是简易办法征收,在进行简易办法备案时,系统中无此备案项目的问题

通过【汇总纳税企业认定申请】做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同时维护预征率。汇总申报审批通过后,申报在附表一第10行填写。

省局货劳处关于银行销售金银的通知,规定填到简易征收第10行,系统只是提示类监控,如果已维护预征率且只有千分之八的预征,可以忽略该提示不影响保存,若有其它简易征收项目必须先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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