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税解答营改增有关征管的40个问题(节选)

来源:河北沧州国税 作者:河北沧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8-05
摘要:对持有地税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总函〔2016〕192号、冀国税征便函〔2016〕11号的要求做好纳税申报和地税定额发票验旧金额的比对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建筑业纳税人签订的合同施工工期与实际施工进度有偏差是否可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问题

对于建筑业纳税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出现合同施工工期与实际施工进度有偏差的情况。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其5月1日以后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的有效期以纳税人实际外出经营期为限。

二、已取得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如何确认其组织机构代码的问题

可以用纳税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第9到第17位(主体资格代码)作为组织机构代码。

三、持有地税定额发票的纳税人5月1日以后使用此部分发票对应的收入是否计入增值税销售收入的问题

5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持有地税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总函〔2016〕192号、冀国税征便函〔2016〕11号的要求做好纳税申报和地税定额发票验旧金额的比对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时需要在经营地预缴税款的,其实际经营期限超过180天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的问题

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时需要在经营地预缴税款的,且外出实际经营期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后,可在实际的外出经营期内再次开具《外管证》到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二、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实际经营超过规定期限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能否将临时税务登记修改为报验登记的问题

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超过规定期限在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不能修改为报验登记,可以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注销登记受理】模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销。再依据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更正前期纳税申报保存时按键没有反应的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更正前期纳税申报时,因营改增系统升级后在附表二中新增加了一个第九行字段。更正申报时把附表二中新增加的第九行字段删除一下“0.00”后再输入“0”,附表四也要打开后再保存即可。如果出现系统提示异常,请再打开固定资产变和减免明细表即可,现在附表中没有确定按钮,打开申报表自动保存。

四、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税(费)种认定的问题

原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的税费种认定,需要在保留当前有效纳税期限按季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一条“认定有效期起”为下个月一日按月申报的税种登记。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当季拆分为按月申报,而不是按季度申报。

比如: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需在当前有效纳税期限按季申报“认定有效期止”到6月30日的基础上增加一条7月1日起按月申报的税种登记。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4-6月拆分为按月申报而不是按季度申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八)

一、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申报问题。

6月份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时出现问题的原因:1、实际审批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的识别号和金三系统内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2、分支机构没有在金三系统内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导致无法进行汇总申报。3、汇总纳税企业录入分支机构信息不全,少了部分分支机构信息。

二、个体双定户在金三系统办理申报和停业的问题。

省局有2万余户未进行批扣处理,需等金三系统升级后解决。前台办税厅暂不要接收个体双定户有营改增应税劳务的申报业务。

个体双定户在季末申请下一季度停业时,办税厅操作人员一定要提前进行本季度申报,避免金三系统在做应申报统计时仍包含停业纳税人,影响整体申报率。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中进行优惠备案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优惠备案工作自5月1日执行,涉及优惠备案的纳税人需重新在金三系统中做有效期起为5月1日的优惠备案,否则会出现申报错误。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优惠备案可以登录“云办税厅”办理。

四、外出经营企业在经营地预缴0.2%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税款抵顶的问题。

外出经营企业在经营地预缴0.2%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税款抵顶时,因金三系统无此项校验功能,前台操作人员要认真审核预缴金额,防止出现申报差错。

五、定额发票的验旧的问题。

由于定额发票没有填开日期,凡是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月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申报和验旧工作,以实际使用的金额和当期实现的无票收入作为纳税申报金额。

纳税人可登录“云办税厅”进行定额发票验旧。

六、旅游企业景点门票的使用问题。

部分旅游景点企业未申请印制新的国税监制发票的,对于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可使用通用机打B版发票和手工E版发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