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商贸流通企业咨询,该单位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如何纳税? 对企业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确定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上应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分支机构若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根据《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一般来讲,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应在其所在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按总机构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应由总机构汇总进行纳税申报。 但实务中,也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如果企业的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却不独立核算的,其所在区的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认定其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税函发[1998]676号《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明确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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