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稽查局在检查时经常发现,企业尤其是跨国的大企业大集团经常会给高管租赁房屋供其居住,但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中、外方员工租房的政策完全不一样,很多企业对此并不了解,造成了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基本案情 税务机关稽查局在检查时发现某外资企业以不同的形式给高管进行租房补贴,详见下表:
该企业的财务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三个外籍人员和两个中方人员E、F的租房补贴都直接作为费用进行列支,均未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将中方人员D的租房补贴并入的工资薪金。
根据现有税法的相关规定检查人员认为只有高管B、高管C的租房补贴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其余人员都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承担的物业费、水电煤气费,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应该并入房屋实际居住人的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项规定,该企业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32万元,罚款28.16万元。 政策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第一条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相关建议及对策
1、加大宣传,把握重点。目前,在稽查中经常发现企业对租房补贴的相关政策把握不到位的情况,尤其是大型的跨国企业,一般是人事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而人事往往对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甚至常常将外籍人员的相关政策与中方人员混淆,还有将发生的相关生活费用作为企业的费用直接进行列支,当检查人员告其政策时,人事一般都表示不了解,因此建议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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