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从“可耻”到“违法”再到“消失”

来源:邹胜 作者:邹胜 人气: 时间:2016-10-14
摘要:说到这个话题,绝不单单是在抠字眼。而是我们对于税收的认识越加深入,就会越加深刻地感受到税收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情感归宿。
  早些年,我们总能听到一个口号叫“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后来逐渐就没有了,改叫“依法纳税,偷税违法”。这其实是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光荣这个词,不是谁都可以叫的,只有那些真正有益于人民和正义被公认为值得尊敬的人,才可以配称这两个字。在多数时候,我们总在烈士盖棺定论时才使用这个词,叫“光荣牺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交纳必须缴纳的税款,是应尽的义务,叫光荣是不是有点过誉了?而“偷税可耻”更是谬误。究竟是否依法纳税是属于守法不守法的法律问题,而非光荣与可耻的道德范畴。试问,一个纳税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这仅仅是我们从道德上作出“可耻”的批判就可以了结的吗?倘若真是如此,那么税收的稳定如何捍卫?法律的威严又何以维护?如果抛开法律,仅从道德层面去维护的税收体制一定是脆弱的。
 
  再后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偷税”这个刑事罪名彻底消失了。这引出了另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偷”从字面上来讲就是乘人不备时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拿走据为己有的行为。而无论税收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税收的根本就是征税者从纳税人手中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拿走一部分财产。税款从根本上来讲,只是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纳税人私产,并不构成纳税人从国家“偷”的行为。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的说法更为准确。
 
  说到这个话题,绝不单单是在抠字眼。而是我们对于税收的认识越加深入,就会越加深刻地感受到税收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情感归宿。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