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16]16号 2016-2-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为认真贯彻财税〔2016〕2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购买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符合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二、个人购买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针对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做好政策的咨询答复、宣传解释。 四、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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