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商品与服务税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税法与资产评估法 作者:杨小强 人气: 时间:2016-12-01
摘要:一、立法背景、意义及结构 (一)立法背景 1. 引进商品与服务税前的税收体系。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之前,马来西亚的税收体制包括以下若干不同的间接税税种:(1) 进口关税,对进境的商品课征;(2) 出口关税,对生产以外销的商品课征;(3) 政府销售税(Governme
一、立法背景、意义及结构
 
(一)立法背景
 
1. 引进商品与服务税前的税收体系。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之前,马来西亚的税收体制包括以下若干不同的间接税税种:(1) 进口关税,对进境的商品课征;(2) 出口关税,对生产以外销的商品课征;(3) 政府销售税(Government Sales Tax),对大范围的商品课征;(4) 服务税(Service Tax),对多种类型的服务课征;(5) 消费税(Excise Duty),对奢侈品和汽车、酒类和烟制品等课征。其中,充当马来西亚“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s)的是上述的销售税和服务税。销售税于1972年2月29日开征,对进口或者生产流通环节的大范围商品课征,一般税率是10%,建筑材料以及非必需食品适用低税率5%,石油制品适用20%或25%的特定税率;服务税是1975年3月1日开征的一种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对餐厅、宾馆提供的服务、电信服务、建筑师、工程师、律师等提供的专业服务课征,规定的服务适用5%或6%的税率。销售税与服务税均是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本无变动及改善。在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下,覆盖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过于狭窄,有很大局限性。另外,税收效率低是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另一与生俱来的缺陷,同时应税商品与服务会被重复征税。
 
2. 引进商品与服务税。自20世纪80年代起,马来西亚开始探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的计划,同时政府开始进行相关研究并采取初步行动,来评估该税种与马来西亚经济的相容性。2005年,马来西亚政府第一次对外公布要引进商品与服务税,目的是为了取代其现存的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该项税收改革原本计划在2007年1月起实施,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在2006年2月22日宣布推迟实施。马来西亚政府在2011年再次宣布,计划在本年度第三季度起全面实施商品与服务税,但是最终推迟至2015年4月1日才全面实施。至此,商品与服务税完全取代了之前在马来西亚使用的销售税以及服务税。
 
(二)立法意义及目标
 
马来西亚引入商品与服务税以取代现行的消费税,其目的是提高现行税收体系的运行效率。各国经验表明,商品与服务税具有高效、透明、利于商业运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特点。由于马来西亚政府过于依赖石油税收,一旦世界石油市场动荡,财政收入将会受到极大影响。商品与服务税作为一种宽税基的税种,能为政府带来稳定的税收收入,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整体运行。
 
1. 对政府具有的意义。对于马来西亚政府而言,引进商品与服务税,能极大增加财政税收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提高合规程度。商品与服务税体系的内在机制能够实现税收监管的自我管理,从而提高合规程度。(2)强化交付系统。全计算机化环境将使得商品与服务税的征收过程更加可靠。交付系统,尤其是退税申报的效率将得到大幅度提高。(3)促进国家建设,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商品与服务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可用于国家建设,发展医疗、教育、公共设施等社会基础设施,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由于对出口商品及服务不征收商品与服务税,且供应过程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降低出口品价格,使马来西亚出口业更具国际竞争力。(5)拓宽政府税基,增加政府收入。
 
2.对企业具有的意义。引进商品与服务税,对马来西亚的企业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降低经营成本。商品与服务税能使企业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进而降低经营成本。(2)减少行政程序。在之前的消费税体系下,企业必须提交申请以获得免税材料及对生产资料的特殊免税处理,而在商品与服务税体系下,企业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故可以省去先前的繁琐程序。(3)促进行业公平和平等。对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或服务业的企业均平等征收商品与服务税,有利于公平和公正价值的实现。
 
3.对个人具有的意义。引进商品与服务税,除了能够给国家、企业带来利好之外,个人也能从中获得收益。(1)获得更公平的价格。商品与服务税避免了消费税体系下的双重征税,故与消费税相比,消费者可获得更公平的价格。(2)提高消费时的税收透明度。商品与服务税使得消费者可以得知其购买的商品是否应税以及其缴纳的具体税额,从而提高税收透明度。
 
(三)结构
 
马来西亚商品与服务税的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商品与服务税法、商品与服务税条例、商品与服务税指令,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层级

法律名称

商品与服务税法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法》

商品与服务税条例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条例》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预先裁定)条例》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复议与上诉)条例》

《2015年商品与服务税条例(修正案)》

《2015年商品与服务税条例(修正案二)》

商品与服务税指令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税率)指令》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零税率给付)指令》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免税给付)指令》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应税给付的营业额)指令》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税收减免)指令》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对指定地区的给付征税)指令》《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税务代理申请费)指令》

《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政府适用)指令》

公共裁定

 
二、商品与服务税内容及综述
 
(一)《2014年商品与服务税法》
 
1.应税范围。商品与服务税对以下给付征收:(1) 任何应税商品与服务的给付;(2) 在商业流转的过程中;(3) 由纳税义务人提供;(4) 在马来西亚境内。商品与服务税也对马来西亚进口的商品与服务进行课征。所有进口商品,除了免税或者适用零税率的,均须缴纳商品与服务税。所有基于商业目的而接受的进口服务,除了免税的,均须缴纳商品与服务税。对于进口服务课征的商品与服务税根据反向征收机制由服务的接受方缴纳。这里排除了政府行为。
 
2.商品与服务税税率及适用范围。
 

税率

适用范围举例

6%

所有商品给付、服务给付或者进口商品的给付,除非符合零税率或免税的条件

零税率

重要粮食(如大米、食盐、糖)

重要药物

家畜

国际服务等

免税

住房销售和租赁

国内公共交通

个人医疗卫生和特定教育服务

特定金融服务等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时即被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在给付发生时缴纳商品与服务税。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则是:商品被转移时或者商品售予消费者时和服务完成时。
 
4.发票管理。每一位进行登记的纳税人在提供应税的商品或服务给付时,应当开具商品与服务税发票。商品与服务税发票是纳税人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商品与服务税发票: ① 完整发票;② 简易发票。(2)视同商品与服务税发票:① 自开发票;② 拍卖人提供的发票或者销售单据。
 
纳税人必须将其关于商品与服务税的记录文件至少保存7年。该记录文件必须保存在马来西亚境内,除非经得总署署长的批准。包括以下记录文件:①所有纳税人提供或接受的商品和服务的记录;②所有进口商品的记录;③其他相关文件,如合同和报价单。
 
5.税收减免、退税以及赦免。(1)税收减免。部长可以通过颁布法令对某类商品给付、服务给付或者进口商品给付进行税收减免。(2)退税。①多缴、错缴的退税。在多缴、错缴发生日期6个月内,多缴、错缴任何税款、罚金、附加税、附加规费或者其他钱款的,可以申请退税。因为指令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中止效力而错缴税款的,可以在指令中止效力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税。该申请可能包含了给付的适用税率或者适用类型的变化。申请退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GST-03表或者GST-04表。②旅行观光者的退税。(3)赦免。①财政部部长进行的赦免。②总署署长进行的赦免。
 
6.商品与服务税法涉及的犯罪与刑罚。错误纳税申报、逃税、欺诈、不正当获取退税、涉及发票和收据的犯罪、阻碍商品与服务税官员等行为、拒绝回答问题或提供虚假信息、授权主体和未授权主体犯罪、意图和教唆等,可能判处罚金和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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