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04-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增加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制定了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增加后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关通办事项和要求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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