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5-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规定,确定潍坊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1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9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45%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5%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6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9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潍地税函[2005]47号)、《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地税函[2009]6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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