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浅析 甲公司是一家科技型创业企业,需要在某个技术领域招聘一名技术人才,A人才开出了100万年薪协助攻克甲公司某个技术领域难题。因甲公司是初创企业,该薪酬甲公司难以承担,为此A人才提出50万年薪加10%股权的条件,甲公司欣然应许并配合办理工商登记。A人才在甲公司工作一个月后以不认同甲公司文化为由辞职。A人才离职半年后,甲公司因现金流紧张,向某银行申请一笔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全体股东签名,否则贷款无法审批。甲公司联系A要求其退回股份或者配合签名,A人才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为此甲公司贷款计划泡汤,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股权激励失败案例,公司为了攻克技术难题通过让渡部分股权吸引人才,却因为没有控制股权激励的风险使得自身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关键还是在于公司没弄清楚股权激励的概念,对激励方案和风险控制不够重视。 一、股权激励概念 股权激励是企业的股权或者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员工,使他们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分享企业利润并承担经营风险,激励员工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权激励模式 1、干股 2、虚拟股股票 3、股权期权 4、限制性股权 5、期股 6、其他(股权增值权等) 三、法律风险 1、目前主流观点是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股权激励协议需要专门签署,股东身份和劳动者的身份需要清晰界定,不建议将股权激励条款并入劳动合同中。 2、股东资格只能主动放弃,不能被强制剥夺。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强制退股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有关抽逃出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3、股权激励有效期不应超过劳动合同履行期限,避免不必要纠纷。 4、涉及国有企业,需要遵照国家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避免触及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并不是所有的非上市国有企业都可以做股权激励,国家有专门的规定。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有其自身特点,例如:核心员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等。 6、股权激励避免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筹集资金的对象、用途、范围等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四、股权激励有关的几个要点 1、需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所处发展阶段,为企业量身定做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必须有助于企业战略达成。 2、股权激励需建立在企业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上,尤其是与绩效、薪酬有关的制度建设。 3、股权激励需考虑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及公司股权融资计划。 4、股权激励切记搞平均主义,股权激励的对象务必是有助于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核心人才。 5、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需防范法律风险、做好税务筹划。 6、股权激励不是分钱方案,必须站在企业发展视角,统筹规划。 五、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3、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来源:通税律师 作者:吴振东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很普遍,如果比较典型的华为公司。一般来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被授予股权激励的员工需要在两个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个环节,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时(例如:期权行权、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应以实际出资额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2022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第二个环节,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后,如转让该等股权,则还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但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三、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四、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五、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六、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针对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得属于101号文所附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规定: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瑞安达财税 作者:朱鱼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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