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专项审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7]第59号 1997-10-30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实行专项审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必须经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验,以保证其亏损额合规、真实。 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除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正常资料外,从一九九七年起,还须附送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专项审验报告,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从事亏损审验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需经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专门培训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此项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所形成审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审验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辽财字[94]第152号文件规定的专项审计收费标准执行。 五、参加亏损审验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年度亏损额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此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据此对企业亏损额进行审验并出具审验报告。 附件:企业年度亏损额申报表(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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