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发布增值税估值参考指引,释放重要信号

来源:金融政策解读 作者:常淼、孙海波 人气: 时间:2017-12-31
摘要:就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 在基金行业估值群中,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本号认为,从文件行文来看,该建议主要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参考,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和其他类私募。注意只是参考,最终认定以税务局为准。所

  附件3:

一文详解: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政策框架与待解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资管产品中,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处理,与其他资管产品稍有不同,详见笔者前文【一文读懂: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2017.12更新)】。该前文中部分表达有误,经博学的读者们指出后已通过留言中进行更正,再此感谢大家的热情与智慧。

  因为本文较长,所以笔者为只要了解个大概的伙伴们做了一个“超简化”版:

  当然,上图过于简略,只是大致给大家一个印象。很多细节将在下文做详细展开。

本文纲要

  第一部分财税90号文新规解读

  第二部分目前的资管增值税框架

  一、增值税纳税主体

  二、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三、税额计算

  四、免税项目

  五、计算举例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七、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值得探讨的8个资管增值税问题

第一部分  财税90号文新规解读

  财政部下发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标题貌似和资管没什么关系,但其中第五条对运营资管产品中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计算方式做出了调整。

  而且从实际效果上来说,是又给资管产品减轻了一点税收负担。

  原文如下: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具体解析如下:

  一、资管提供贷款服务

  根据财税36号文,通过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本收益,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90号文新规,运营资管时收到的利息或类似上述情况的利息性收入,按照2018年1月1日为节点区别对待: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这里以案例说明90号文政策带来的变化:

  1、如一信托计划A,于2017年5月1日给机构B发放一笔金额1亿为期12个月的信托贷款,年利率10%,到期日为2018年4月3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如果按照原来90号文下发前的政策,资管可能会参考税总53号公告的要求,即像银行一样,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即原来的1000万利息,都要计缴增值税。

  而按照90号文,1000万利息将按照产生时间进行判断:如果是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则不计算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则要需要。也就是1000万利息收入当中,只有近417万需要计缴增值税。

  如下图:

  注:按财税90号文,如果一笔利息的产生时间是在2018年前,即使该笔利息是2018年后才实际收到,也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二、资管进行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税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0号文给了资管产品转让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买入价一个选择权。即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价格作为买入价。

  相应选择权如下图所示:

  这里需要注意,90号文的这个选择权仅限于资管在转让上述四大类列举出的金融商品的情况。不包括转让外汇等其他文件未列举的金融商品的转让行为。

  这里以案例说明这个选择权的使用:

  1、假设一资管计划在2017年6月28日以20元买入股票A,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3元,2018年3月1日卖出价为25元。

  这时你就可以选择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25-23)*股数。

2、假设在2017年10月18日以30元买入股票B,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恰处于停牌期间,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8元,2018年3月1日卖出价为33元。

  这时你就可以选择以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为(33-30)*股数。

  对于限售股的说明:

  因为90号文将限售股除外,因而资管产品进行限售股转让时的相关销售额计算,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第五条执行。

  详见下表:

第二部分  目前的资管增值税框架

一、增值税纳税主体

  (一)资管产品及管理人的定义

  1、财政部定义

  财政部通过财税[2017]56号文,以正列举的形式,确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

  大致如下表:

  当然,还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对于上表,笔者是有意不去画行与行之间的网格线。因为财政部在文件中的写法就是: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

  本文以为,财政部是有意不写死“资管产品是谁的什么产品”,而是分别列举管理人和资管产品。因为财政部也知道,金融机构和业务资质其实映射关系相当复杂。

  就像比如公募基金,不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拿到资质的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等也都可以发。

  所以像这样直接分别列举,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质疑。

  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这个兜底条款的加入,也可以有效防止有机构突然新发明一个名词来命名其发行的资管,然后用“这不是财政部定义的资管产品”的理由来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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